北京专门处理污染环境、擅自进口固体废物、非法采矿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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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证据不足怎么办

发生刑事案件的例子很多,在我们国家是很常见的,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不同于其他法律的处理方式的,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比较严厉,所以我们不能违反刑事法律,在审理案件的是证据很重要。那么刑事案证据不足怎么办下面就让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目前,中国的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仍采取传统思维模式: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疑罪从拖,将法律贯彻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抛开。而我们律师就是推进“疑罪从无”贯彻的队伍,以促进中国法律实施的前进。

通常,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会阅卷,阅卷时时经常会看到公安机关提供的刑事证据多多少少有这样或那样的毛病,因为公安大多数是负责提供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我们律师是帮助当事人审核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帮助当事人减轻刑罚一支队伍,这样就逐渐养成了给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挑毛病的习惯,下面我就办案中出现的刑事证据提供以下看法,供大家探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主要有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首先我这些证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一一进行介绍:

一、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91条、95条法律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中签名。像这种缺少必要的程序作出的《讯问笔录》,跟一般的证人证言有何区别这样的《讯问笔录》在民事案件上,证据可信度根本不可能成立。何况严肃的刑事案件。所以我认为像这种情况下,开庭时直接严明:因侦查机关制作讯问笔录缺乏必要的程序,其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呈堂证供。

出现这样的情况,缘由:1、办案人员的疏忽;2、办案人员实际讯问时少于二人;3、侦查人员办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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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蒋亚平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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