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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中“通知家属的情形”

    刑事强制措施中“通知家属的情形”
       北京非法采矿刑事辩护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长期致力于各类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执行案件、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专业辩护与代理.擅长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刑事企业风险防范、再审案件的处理。特别是职务犯罪类、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因此,家属如果想让家人少受苦,一定抓紧时间为家人争取罪轻或无罪辩护机会!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
(一)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没有家属的;
(三)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如果您家人涉及刑事案件,需要法律帮助,可以随时与我联系,安排专业的辩护律师与您面谈,帮您及家人解决难题,争取到最大权益!律师的成功案例对转化率非常关键,所以一定要引起重视。

文章来源:北京专门处理污染环境、擅自进口固体废物、非法采矿罪律师
律师:蒋亚平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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